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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副部长:不但要管污染者 也要管不作为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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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“开局良好,但远远不够。”在3月2日环保部新闻通报会上,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如此评价新《环保法》的实施。

    自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,这部被称为“史上最严《环保法》”至今已实施两个月。据不完全统计,两个月内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,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,罚款数额达723万元;事实查封、扣押案共136件;实施限产、停产案共122件;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。

    潘岳表示,目前这些成绩远远不够,环保执法目前面临最严重的问题仍是“执法偏软,不作为”。新法实施后还会出现更多的新问题,但会与各级环保部门共同探索,边干边改。

   

“不但管污染者,也要管不作为者”

    2月9日下午,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了专项巡视情况,问题主要有:未批先建;“红顶中介”;后续监管不到位,把关不严;批而不管;越权审批导致污染隐患等。而新上任的环保部长陈吉宁曾多次公开指出,目前环保部门突出问题是执法弱,大量环保法律法规得不到遵循。

    作为环保部巡视整改领导小组的副组长,潘岳对媒体表示,环保部将会以新《环保法》实施为契机,加大对环评阶段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戒力度。新《环保法》不但管污染者,也要管不作为者。“史上最严的新法,必然考验我们是否有最严的执行力。环保的人压力很大,希望你们不断加强监督。”

    除此之外,潘岳还介绍,陈吉宁部长要求,要把巡视问题整改落实与贯彻实施新《环保法》相结合,抓紧筛选一批、查处一批、处分一批、通报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;建立微信举报平台,推动信息公开透明,通过营造社会舆论,让全社会都参与进环保工作中。

 

 新法实施八个误区

    在新法实施后,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中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。在通报会上,潘岳向媒体澄清了八个误区。

    一、是认为新法过于严格,在法律实践中违法者众多,“法不责众”,致使新法难以真正落实到位。有企业反映被市场和环保的双重压力压得喘不过气了,政府的环境执法能否宽松一点?对此,潘岳表示,这种认识是错误的,今后环境标准还将不断变严,这是大势所趋,“日子不能再混下去”。

    二、是认为新法是一把“双刃剑”,在严惩违法企业的同时,也给环保部门设置了过多、过严的追责机制。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抱怨新法规定的执法者渎职问责内容太多,环保成了“高危行业”,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有畏难心理。首鼠两端必然造成疏于职守。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环境监察会议指出,“两高”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出台至今,仍有八九个省区查处环境犯罪案件为零,但这些地方实际上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环境违法现象。

    三、是认为改善环境质量关键在地方政府,但新法过多地将责任赋予环保部门,权责不一致,环保部门“小马拉大车”的情况将越发严重。这种说法太片面。新法已明确了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、企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、社会发挥监督作用。确实体制可能还没有深化改革到位,但法律里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。

    四、是认为新法规定了查封扣押、治安拘留等措施,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是很好操作的问题。也有环保系统的执法人员提出了新法实施前的违法行为是否适用,按日计罚、查封扣押、现场停产和移送行政拘留这四种手段的关系等问题。对此,环保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配套文件。除了加强对配套文件的理解执行,环保部门也将会针对实际情况进行研究,及时提出新的指导意见。

    五、是认为新法虽然规定了按日计罚等处罚措施,但钱罚得少,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“违法成本低”的问题。这也是片面的。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,不能仅仅依靠罚款。通过严格执法,促使企业不敢偷排、漏排以及超标排放,并保持持续稳定的达标排放,才是解决违法成本低的根本。

    六、是认为地方环保部门人手有限,执法装备差,难以满足执法需要。对此,环保部一直在加强协调,努力为地方环保部门开展执法监管创造良好条件。新《环保法》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能;引入了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。去年底,国办发布的《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》,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在经费、装备、人员素质等方面保障环保执法需要。这些政策都来之不易,各级环保部门先不要怨天尤人,而要充分用好用足这些规定。

    七、是认为新法规定很好,但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,关键并不在立法,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不解决,再好的法也没用。十八届三中全会《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明确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,环境保护部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改革。但各级环保部门不能等、不能靠,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消极怠工。

    八、是认为中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,新法执行过程中必然会走样。这也不应太担心。根据中国法律规定,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,可以结合本地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,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。环保部也会将加强对各地方环境立法的跟踪,用适当方式推动地方环保立法和执法工作。